總則 - 著錄來源
以《大清會典事例》及《清史稿‧職官志》中所記載之行政機關名稱和職官名稱為主要著錄來源。- 考證來源
主要參考內閣大庫檔案、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宮中檔奏摺、軍機處奏摺錄副檔、清國史館傳包、清國史館傳稿,以及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漢籍電子文獻《清實錄》、《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清朝文獻通考》、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欽定八旗通志》、《清史列傳》、《清史稿校註》、縉紳錄、方志等史料,輔以今人整理《清代國家機關考略》、《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清代地方官制考》、《清代政區沿革綜表》、《清代官員年表》、《清季職官表附人物錄》等為考證來源,按主次要考證依據序列,並著錄考證來源於參考文獻欄中。- 標點符號
- [ ]用於推測性質的資料著錄。
- ( )用於補充說明的資料著錄。
- ; 用於同一欄位中同性質多筆資料的區分。
- 內容架構
職官體系分為中央機關、地方職官,以及對應體系的官員年表。 Top 職官體系(中央) 職官體系中央以機關名稱為主,其下分列配置職官;地方以職官名稱為主,武職尚設武職機關。 - 機關名稱
著錄機關正式名稱。裁撤或改制成新名者,另建一條目。 例:光緒年間「戶部」改制為「度支部」,則分別著錄「戶部」、「度支部」各一款目。
- 機關異名
著錄同義異名、簡稱、通稱、別稱、俗稱,不錄誤名、誤字。 例:「文選清吏司」的機關異名為「文選司」。
- 機關舊名
著錄行政機關改名前的舊名。 例:「度支部」的機關舊名為「戶部」。
- 機關新名
著錄行政機關改名後的新名。 例:「戶部」的機關新名為「度支部」。
- 機關職掌
著錄機關處理的業務,以引用史料原文為原則,以序號及分號區隔二筆以上的史料。
- 設置詳情
分為中曆、西曆、上級機關、沿革說明與參考文獻五欄。
- 中曆
- 中曆起年與迄年以帝王年號加年份,並以”–“標示起迄,紀年以阿拉伯數字標示。例:雍正10年-乾隆40年。
- 若為推測年份、年號,則著錄方式為[帝王年號加數字年]。例:[乾隆30年]。
- 若為推測年份,則著錄方式為帝王年號加[數字]年。例:乾隆[30]年。
- 若不知年份,則著錄方式為年號加?年。例:乾隆?年。
- 若不知年份、年號,則以「不詳」表示。
- 西曆
- 中西曆換算參考「兩千年中西曆轉換」http://sinocal.sinica.edu.tw/。
- 著錄方式為西元年,並以”–“標示起迄,例:1655-1656。
- 若為推測年份,則著錄方式加上[ ],例:[1655]。
- 若不知年份,則以「不詳」表示。
- 中曆年年底換算為西曆次年年初者,則著錄西曆次年。例:雍正十二年十二月癸丑為西曆1735.1.5。
- 上級機關
著錄上一級機關。例:「文選清吏司」的上級機關為「吏部」。
- 沿革說明
機關設置及裁撤的史料敘述,以引用史料原文為原則。以序號及半形分號區隔二筆以上的史料。
- 參考文獻
著錄方式為:書名,卷數,頁數。以序號及半形分號區隔二筆以上的史料。
- 配置職官
分為名稱、異名、品級、中曆與西曆五欄。
- 職官名稱
著錄職官的正式名稱,不錄機關名稱。例:吏部尚書著錄為「尚書」。
- 異名
- 著錄同義異名、簡稱、通稱、別稱、俗稱,不錄誤名、誤字。例:步軍統領的異名為「九門提督」。
- 以半形分號區隔二個以上的異名。
- 品級
著錄正從一至九品及未入流。職官的品級若有變化,以文字說明。
- 中曆
- 職官設置的中曆起迄時間,著錄規則同機關設置詳情中曆。
- 若有二個以上的起迄時間,則以半形分號區隔。
- 西曆
- 職官設置的中曆起迄時間,著錄規則同機關設置詳情西曆。
- 若有二個以上的起迄時間,則以半形分號區隔。
- 參考文獻
著錄該款目相關的史料,著錄方式為:書名,卷數,頁數。
- 備註
若無法歸於任一欄位,又需補充說明者,則記載於此欄。
Top 職官體系(地方) - 職官名稱
著錄機關正式名稱。裁撤或改制成新名者,另建一條目。例:順治年間「兩江總督」分置總督各一,則分別著錄「江南總督」、「江西總督」各一條目,後裁併復為「兩江總督」,此後歸於「兩江總督」條目。- 職官異名
著錄同義異名、簡稱、通稱、別稱、俗稱,不錄誤名、誤字。例:「兩江總督」的職官異名為「江南江西總督」。- 品級
著錄正從一至九品及未入流。職官的品級若有變化,以文字說明。- 職掌
著錄機關處理的業務,以引用史料原文為原則,不同性質者分別列出。- 設置詳情
分為中曆、西曆、上級職官、沿革說明、轄區、治所、駐防地、官缺與參考文獻。- 中曆
職官設置的中曆起迄時間,著錄規則同機關設置詳情中曆。- 西曆
職官設置的中曆起迄時間,著錄規則同機關設置詳情中曆。- 上級職官
- 著錄上一級職官。例:「直隸巡撫」的上級職官為「直隸總督」。
- 若同時隸屬多個職官時,以半形分號區隔。例:「安徽布政使」的上級職官為「兩江總督;安徽巡撫」。
- 沿革說明
- 職官設置及裁撤的史料敘述,以引用史料原文為原則。
- 以序號及半形分號區隔二筆以上的史料。
- 轄區
- 文職行政專填欄位。
- 著錄下一級地區。
- 轄區以半形分號區隔。
例:「臺灣府知府」轄區為「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淡水廳」
- 治所
- 文職專填欄位。
- 府以上層級,以府或直隸州、廳為治所;府以下層級,則以縣或散州、廳為治所。
例:「直隸總督」治所為「保定府;天津府」。
- 駐防地
- 武職專填欄位。
- 著錄以史料記載地區原名為原則。
例:「馬蘭鎮總兵」駐防地為「馬蘭關」。
- 官缺
- 官缺分為最要、要、中、簡缺,以及衝、繁、疲、難。
- 官缺時間:中西曆著錄規則同機關設置詳情中西曆。
- 參考文獻
- 著錄方式:書名,卷數,頁數。
- 以序號及半形分號區隔二筆以上的史料。
- 參考文獻
著錄該款目相關的史料,著錄方式為:書名,卷數,頁數。- 備註
若無法歸於任一欄位,又需補充說明者,則記載於此欄。 Top 官員年表 - 上級機關
- 同中央機關著錄規則,著錄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例:「文選清吏司」的上級機關為「吏部」。 - 機關名稱相同,而上級機關不同時,著錄該欄以區別之。
例:「刑部」、「戶部」均有設置「福建清吏司」,須於上級機關欄分別著以區別之。
- 機關名稱
著錄行政機關的正式名稱。- 職官名稱
著錄職官的正式名稱,不錄機關名稱。 例:吏部尚書著錄為「尚書」。- 任職者
分為任職者、類別、滿漢缺、任期、備註、參考文獻。- 任職者
一個任期立一筆,以任期時間先後排序,若同一任職者有二個以上的任期,則另立新的一筆。- 類別
著錄非實授的任官方式。例:署、兼署、兼、護、管、兼理。- 滿漢缺
同一職官分滿缺、漢缺者,先列滿缺,後列漢缺,著錄於任期前。- 任期
- 職官任期異動的中曆起迄時間,著錄規則同職官體系設置詳情中曆。
- 任期以授命時間為起迄,若授命時間不詳則以到任時間、交印時間為起迄。
- 備註
若無法歸於任一欄位,又需補充說明者,則記載於此欄。- 參考文獻
著錄該款目相關的史料,著錄方式為:書名,卷數,頁數。
Top 官缺 - 上級政區
- 著錄該行政區歷來沿革上級政區。
- 以;區分多值,可連結至「中國歷史地名查詢系統」查看該政區詳情。
例:福建省;臺灣省 - 依據有官缺資料時間著錄其上級政區。
例:雍正年間無官缺資料,不著錄該時期上級政區。
- 行政區
- 著錄該行政區正式名稱,可連結至「中國歷史地名查詢系統」查看該政區詳情。
例:臺灣府 - 同名政區
- 同省同名:有沿革關係但隸屬不同上級政區者,著錄為同一行政區,以;區隔多值上級政區。
例:趙城縣上級政區為「平陽府;霍州直隸州」 - 不同省同名:無沿革關係者,著錄非同一行政區。
例:直隸省東安縣、湖南省東安縣,上級政區不同。 - 不同省同名:有沿革關係者,著錄為同一行政區,以;區隔多值上級政區。
例:臺灣府上級政區為「福建省;臺灣省」
- 詳情
分為中曆、西曆、官缺1、官缺2、備註與參考文獻六欄。- 中曆
起迄時間,著錄規則同職官體系設置詳情中曆。- 西曆
起迄時間,著錄規則同職官體系設置詳情西曆。- 官缺1
著錄最要、要、中、簡缺,可勾選式檢索。- 官缺2
著錄衝、繁、疲、難,可下拉式選單檢索。- 備註
若無法歸於任一欄位,又需補充說明者,則記載於此欄。- 參考文獻
著錄該款目相關的史料,著錄方式為:料庫/書名,卷數,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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