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錄規則

合作單位: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中央研究院計算中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起草日期:2002年


修訂日期:2002、2005、2012/01、2013/05、2014/08


著錄規範制訂人員名單:王素鳳、吳青樺、林佩璇、洪一梅、梁文芳、陳良首、陳熙遠、黃靖玫、楊琇文、楊境任、劉惟華、劉錚雲、賴育鴻(依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參考資料:劉錚雲等討論。地名權威檔著錄規則討論記錄。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94年。(內部文件)







0總則



0.1 著錄來源



限定為政府機關所公佈的正式行政區劃標準地名,包括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臺灣地區分為三個時期:



  • 明清時期:著錄縣級(含)以上的地名。

  • 日治時期:以大正9年(1920)為分界,此前著錄縣、廳級(含)以上的地名,此後則著錄街、庄級(含)以上的地名。

  • 戰後時期:係指日本戰敗(1945),臺灣光復至今為止。此時期著錄鎮、鄉級(含)以上的地名。中國大陸地區則著錄從明清時期至今為止的縣級(含)以上地名。

清代的「道」與民國時期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其性質為監察輔助機構,不列入著錄來源。



0.2 考證來源



  • 明代到現今的地方志。

  • 參考性工具書,包括各種地圖集、地名辭典及行政區劃沿革方面的專著。目前計有《皇朝地理志》、《嘉慶重修一統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區標準地名圖集》、《明代政區沿革綜表》、《清代政區沿革綜表》、《新編實用中國地圖冊》、《中國近現代政區沿革表》、《中國地名演變手冊》、《中國行政區劃沿革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沿革地圖集》、《中國行政區劃通覽》、《民國時期政區沿革》、《中國歷史地圖集》、《中國古今地名大詞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單位系列圖》、《臺灣地名辭書》、《臺灣舊地名之沿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1949-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區沿革(1949-2002)》等,得視需要隨時增加。參考地圖時,則將該圖的名稱、起迄年、出處、比例尺著錄於「地圖登錄系統」中,以備查考。

  • 可靠度較高的網路資料,包括各地方之政府網站、「行政區劃網」等。


0.3 標點符號



  • [ ]用於推測性質的資料著錄。

  • ()用於補充說明的資料著錄,在()中如並列同性質的多筆資料,則以逗號(,)區隔。

  • ;用於同一欄位中同性質多筆資料的區分。

  • 〈〉用於網址資料的著錄。


0.4 著錄項目



分為主款目與參見款目,款目中包括以下十個主項目:



  • 標準地名(Standard Place Name)

  • 起始年代(Start year)

  • 結束年代(End year)

  • 異名(Synonym)

  • 沿革說明(Evolution description)

  • 隸屬(Subordination)

  • 轄區(Jurisdictional area)

  • 空間領域(Spatial territory)

  • 參考文獻(placename/reference)

  • 備註(Notation)






1著錄細則



1.0 著錄方式



一組後設資料僅著錄單一地名單一朝代的行政區劃變演變。



1.0.1主款目(單一款目)



係著錄該地名單一朝代行政區劃演變的最終狀態。以下情況應另立主款目:



  • 乙地名撤銷,其行政區域併入甲地名,則乙地名應另立一主款目。例:寧岡縣於2000年撤銷併入井岡山市,故寧岡縣應另立為主款目。

  • 由甲地名往前追溯時,發現其行政區域係由乙、丙2地名合併而成,則乙、丙2地名應各自另立主款目。例:龍溪縣、海澄縣於1960年撤銷,合併設立龍海縣,故龍溪縣、海澄縣應各自另立為主款目。

  • 地名的行政位階上升或下降時,應另立一主款目。例:臺中市於民國99年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故應分為兩個主款目來著錄,一為省轄的臺中市,一為中央直轄的臺中市。



1.0.2參見款目(單一或複數款目)



係著錄該地名在單一朝代歷次行政區劃演變中每一階段的不同狀態。



  • 當該地名發生「新興」、「改名」、「改級」、「改隸」、「空間領域調整」、「消失」、「重設」、「改制」等事件時,皆應增列參見款目。(各事件的定義詳見1.5.1事件代碼)

  • 各級政府機關的駐地遷移不需增列參見款目。

  • 該地名的下一級行政單位如被改為人民公社時,其行政區域內的人民公社除非劃歸其他行政單位管轄(如甲縣劃出給乙縣),否則其增減、改名等皆不需增列參見款目。

  • 行政區劃的建制以當時掌控中央政府的行政主體所認定者為準,因此同時期若有其他地方性的武裝割據政權,自行在其佔領區所實施的各種行政區劃調整,皆予以忽略不計,不列為主款目與參見款目。 例:民國21年由日本扶植設立的「滿洲國」,在其轄區內實施的各種行政區劃調整,皆不予著錄。


1.1 標準地名(Standard Place Name)



包含四欄資料:專名、通名、行政層級、層級說明。



1.1.1 專名



本欄為必填。著錄地名的正式名稱。例:「河南省」的「河南」為專名。



1.1.2 通名



除著錄「中國」以及明清時期的「京師」、「北京」、「南京」、「盛京」、「直隸」、「南直隸」等7個地名及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建省前由該地將軍統領時,本欄空白不填外, 其餘情況下皆為必填。著錄地名的行政層級名稱。例:「河南省」的「省」為通名。



1.1.3 行政層級



本欄為必填。著錄地名在該朝代的行政層級。例:清代「河南省」為一級政區,此欄即著錄「一級」。



1.1.4 層級說明



本欄為非必填。



  • 因某些通名實際上可能指涉包括不同行政位階的地名,為便於使用者辨別層級,故需著錄本欄,共包括以下四類:

    • 明清時期的「州」:直隸州、直隸土州、散州、散土州。

    • 明清時期的「廳」:直隸廳、散廳。

    • 市:直轄市、院轄市、特別市、普通市、省轄市、縣轄市、地級市、縣級市。

    • 鎮:縣級鎮。

  • 奉天、吉林、黑龍江3省建省前,係由各該地之將軍統領一切軍政及民政事務,當時雖尚未設立正式的省級行政單位,但實際上將軍一職已經等同於省級的行政長官。因此為便於使用者辨識行政層級,此3省在設立將軍後至正式建省前,將軍一職應以補充形式著錄於本欄。 例:「吉林」在此期間以「吉林」為專名,通名不填,應在該款目的本欄填寫(將軍)。

  • 民國87年,臺灣省改為虛級派出機構以後,應在本欄填寫:(虛級化)。例:民國87年,臺灣省簡併改組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應在該款目的本欄填寫(虛級化)。


1.2 起始年代(Start year)



包含兩欄資料:中曆或日曆、西曆。著錄該地本次行政區劃調整事件發生的時間。



1.2.1 中曆或日曆



除事件發生在1949年(含)以後的中國大陸地區時,本欄空白不填外,以下情況皆為必填:



  • 明清時期

    • 著錄方式為朝代+年號+年。例:明洪武10年、清乾隆30年。

    • 若為推測年份,則著錄方式為朝代+年號+[年份]年。例:明洪武[10]年、清乾隆[30]年。

    • 若不知年份,則著錄方式為朝代+年號+?年。例:明洪武?年、清乾隆?年。

    • 若僅知朝代,則著錄方式為朝代+[不詳]。例:明[不詳]、清[不詳]。

  • 民國時期

    • 著錄方式為民國+年。例:民國17年。

    • 若為推測年份,則著錄方式為民國+[年份]年。例:民國[17]年。

    • 若不知年份,則著錄方式為民國+?年。例:民國?年。

  • 日治時期的臺灣地區

    • 採用當時日本國的紀年,著錄方式為日+日皇年號+年。例:日明治38年。

    • 若為推測年份,則著錄方式為日+日皇年號+[年份]年。例:日明治[38]年。

    • 若不知年份,則著錄方式為日+日皇年號+?年。例:日明治?年。

    • 若僅知為日治時期,則著錄方式為日治+[不詳]。例:日治[不詳]。


1.2.2 西曆



本欄為必填,著錄方式為西元年,例:1925。若為推測年份,則著錄方式加上[ ],例:[1925]。若不知年份,著錄方式以?表示,例:?。



1.3 結束年代(End year)



包含兩欄資料:中曆或日曆、西曆。著錄該地名下一次行政區劃調整事件發生的時間。除著錄原則、方式與起始年代欄(1.2)相同者外,並應遵循以下規則:



  • 若為現今仍存在的地名,則該地名主款目的結束年代各欄位皆空白不填。例:「星子縣」為現今仍存在的地名,故該地名主款目的結束年代各欄位皆空白不填。

  • 若為現今已消失的地名,則該地名主款目的結束年代著錄與起始年代相同的時間。例:「南旺縣」於1953年撤銷,故該地名主款目的起始年代與結束年代皆著錄「1953」。


1.4 異名(Synonym)



本欄為必填。著錄該地名的簡稱、拼音、簡體字地名與其它異稱。本欄可填寫一個以上的異名。



  • 中國大陸地區地名的「專名」繁簡字體不同時,需著錄簡體字地名。例:「山東省」本項的著錄方式為:山东省。

  • 中國大陸地區地名的簡稱或其他異稱本身如繁簡字體不同,亦應一併著錄。例:「山東省」本項的著錄方式為:魯;鲁。

  • 1949年以前即已開始使用的異稱,如1949年後官方已停止使用,則不需著錄該異稱的簡體字。例:「遼陽市」的古稱「襄平」不需著錄簡體字地名。

  • 臺灣地區的地名不著錄簡體字地名。例:臺灣地區的「宜蘭縣」不需著錄簡體字地名。

  • 拼音係著錄標準地名的拼音,除該地所屬之中央政府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專名採用音譯、通名採用意譯為原則。

  • 專名

    • 中國大陸地區的專名,採用漢語拼音。例:「青海省」的專名「青海」拼音為:Qinghai。

    • 該地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另有特別規定的譯法,則依其規定。例:「內蒙古自治區」的專名「內蒙古」係採用意譯與音譯混用的譯法,其拼音為:Inner Mongolia。

    • 臺灣地區的專名若為現今仍存在的地名,則依照中華民國內政部公佈的標準譯音為準。例:「澎湖縣」的專名「澎湖」拼音為:Penghu。

    • 若為已消失的臺灣地區地名,則採用漢語拼音。例:「埔里社廳」的專名「埔里社」拼音為:Pulishe。

  • 通名

    • 通名的意譯不論中國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一律依照中華民國內政部公佈的「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例:「當塗縣」的通名「縣」拼音為:County。

  • 著錄方式

    •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另有特別規定的中國大陸地區地名外,一般情況下,專名與通名拼音的字首大寫,兩者中間空一格。例:「泗陽縣」的拼音為:Siyang County。

    • 通名的拼音如有一個以上的英文單字,則僅第一個單字的字首大寫,每個單字的中間空一格。例:「自治區」的拼音為:Autonomous region。

    • 中國大陸地區地名的專名中如包含民族名稱,其拼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制定的〈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 民族名稱中的「族」字不譯出,其拼音字首大寫,且與前後相鄰的單字間皆空一格。如有兩個以上的民族名稱並列,則在每個民族名稱之間加上「-」 例1:「白沙黎族自治縣」的拼音為:Baisha Li Autonomous county。例2:「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的拼音為:Hainan Li-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1.5 沿革說明(Evolution description)



包含兩欄資料:事件代碼、說明。



1.5.1 事件代碼



本欄為必填。著錄行政區劃調整事件的種類,共有8個代碼,本欄可填寫一個以上的代碼。各代碼的定義如下:



  • 新興:係指主款目地名的誕生。有以下三種情形:

    • 已經確立的中央主權,設立新的行政單位,導致新地名的出現。例:清雍正十二年(1734)劃出陽信縣南部部分地區設立惠民縣,此即為惠民縣的新興。

    • 尚未確立的中央主權,在其割據佔領區內,設立新的行政單位,且該行政單位持續存在到此一中央主權正式確立後,而導致新地名的出現。此類新地名的新興,應以該中央主權正式確立時的年份為始。 例:民國36年,時值國民政府當政期間,中共在山東省的「解放區」設立白彥縣,故本縣應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的1949年為其「新興」的起始年代。

    • 地名的行政位階上升或下降時,應視作另一個新地名的新興。例:1987年縣級威海市升格為地級市,此即為地級威海市的新興。

  • 改名:地名的專名改變。 例:內埔鄉於民國44年改名為后里鄉。若無法查知改名的時間,則暫時先將改名後的地名填寫於異名欄(1.4),待有確切資料後,再增列一「改名」的參見款目。 例:黃巖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改名為黃岩縣,但無法查知此一事件的確切年代,因此依然以「黃巖縣」為標準地名,並將「黃岩縣」填寫於異名欄。

  • 改級:有以下兩種情形:

    • 地名的通名欄改變,但行政位階不變。例:曲阜縣於1986年改為曲阜市(縣級市)

    • 地名的層級說明欄改變,但行政位階不變。例:原為「普通市」的南昌市於民國19年改為「省轄市」。

  • 改隸:有以下兩種情形:

    • 地名上一級行政單位的行政層級不變,但專名或通名改變。例:永清縣原隸屬的天津地區於1973年更名為廊坊地區,永清縣因此改隸。例:開封府原隸屬的河南行中書省於明洪武九年(1376)更名為河南承宣布政使司,開封府因此改隸。

    • 地名被改劃給其他上層行政單位管轄。例:宣化縣於民國17年由河北省改劃給察哈爾省。

  • 空間領域調整:有以下兩種情形:

    • 該地所管轄的下一級行政單位發生改變。如不清楚變動過程,則於說明欄(1.5.2)填寫[不詳]。例:所轄的斗六鎮於民國70年改為斗六市,此即為雲林縣的空間領域調整。

    • 該地所管轄的下一級行政單位名稱未變,但整體轄區面積發生變化。例:1963年,河南省東明縣劃歸山東省,此即為河南、山東2省的空間領域調整。

  • 消失:地名的消失。例:西安府於民國2年廢除。

  • 重設:曾經消失的地名,後來又重新出現。例:柘榮縣曾於1956及1970年兩度撤銷併入它縣,又分別於1961及1974年兩度重設至今。

  • 改制:為特殊代碼,用於以下三種情形:

    • 臺灣地名因政權更迭而產生變化,則採用此代碼,以區隔不同政權制度。 例:日治時期的琉球庄在臺灣光復後改為琉球鄉,此一事件為「改制」。

    • 臺灣地名因日治時期的9次行政制度改革所導致的通名改變或新興。 例:明治30年公佈「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全臺劃為6縣3廳,此一事件為「改制」。

    • 中國地名當地名存續跨越朝代時,為區別不同政權之統治,於政權鼎革之際,會改予「改制」的代碼,以作識別。例:太原府的存續跨越明、清二朝,該地於清順治元年(1644)被納入清之版圖,故清代太原府後設資料首項事件即會著錄「改制」,以作標誌。


1.5.2 說明



本欄為必填。著錄行政區劃調整事件的內容。



  • 敘述文句及標點符號應力求完整、清楚,說明的結尾要加句號。

  • 如同一區劃演變事件有甲、乙兩種不同說法,無法判斷對錯時,可將甲說法填在本欄,乙說法則填在備註欄(1.10),並將兩種說法的整句加上中括弧([]),以便使用者參考。

  • 昭和20年(1945) ,日本戰敗宣佈投降,將臺灣及澎湖列島交付中華民國政府,在敘述此一行政區劃調整事件時,應特別說明日治時期地方行政制度沿用至民國35年1月,以完整反映實況。


1.6 隸屬(Subordination)



包含三欄資料:專名、通名、層級說明。著錄該地名的上一級行政單位名稱。除著錄原則、方式與標準地名欄(1.1)相同者外,並應遵循以下規則:



  • 該款目事件代碼為「消失」時則不填。

  • 甲縣級市改由乙省直轄、丙地級市代管時,其隸屬欄應填乙省,並在備註欄(1.10)註明由丙地級市代管。丙地級市則應在本身款目的備註欄註明甲縣級市由省直轄,地級市代管。乙省、丙地級市皆應將甲縣級市列入轄區欄(1.7)中。 例:1994年,禹城市改由山東省直轄、德州地級市代管,因此其隸屬欄應填「山東省」,並在備註欄註明「由德州市(地級市)代管」,德州地級市應在備註欄註明「禹城市由省直轄,地級市代管」,山東省、德州地級市皆在轄區欄列入禹城市。


1.7 轄區(Jurisdictional area)



著錄該地名管轄的下一級行政單位名稱。本欄可填寫一個以上的轄區。



  • 若無法查知或僅知部分轄區,則填寫[不詳]。

  • 需要特別標明層級者則以()註明在地名後。例:瑞昌市(縣級市)、臨清鎮(縣級鎮)。

  • 該款目事件代碼為「消失」時則不填。

  • 地名的下一級行政單位如被改為人民公社時,實施人民公社制度期間各款目的本欄空白不填,並在備註欄(1.10)說明。說明方式如下:例:1961~1984年,本區域實施人民公社制,故轄區不錄。

  • 甲縣級市改由乙省直轄、丙地級市代管時,本欄的著錄原則參見隸屬欄(1.6)的第2項。

  • 地名如果因繁簡體字轉換問題,而無法確定何者為真正的標準地名時,則將簡體字補充於後,例:雙林鎮(双林鎮)。

  • 該地轄區如包含具有主權爭議而未能實際行使治權的區域,則該區域不列入轄區欄,並將與此區域相關的行政區劃調整事件,改列在備註欄加以說明。 例:「民國60年12月2日,將釣魚臺列嶼劃歸頭城鎮管轄。」因釣魚臺列嶼係屬具有主權爭議的區域,故不列入頭城鎮的轄區欄,並將此一事件說明著錄於備註欄。

  • 明代有散州領縣的情形,但散州本身與所領之縣的行政區域是各自獨立的,與府轄縣的情形不同。基於以上的原因:散州領縣時,其轄區欄應包括該州下轄的鄉鎮都圖與所領之縣。府所轄的散州如有領縣,則該府的轄區欄應將散州與所領之縣一併列出。 例:明代的濱州領利津、霑化2縣,其轄區欄應著錄該州下轄的5個鄉與所領的利津、霑化2縣。濱州隸屬濟南府管轄,故濟南府的轄區欄應將濱州、利津縣、霑化縣一併列出。


1.8 空間領域(Spatial territory)



包含經緯度及四鄰地名兩大類資料,共十一個欄位。



1.8.1 經緯度



包含六欄資料:經、緯、東-經度、西-經度、南-緯度、北-緯度。前兩欄著錄該地名行政區域的中心經緯度,通常為政權機關的所在地,後四欄著錄該地名行政區域最東、西、南、北四個極點的經緯度。



  • 著錄方式一律採用十進位制,以小數點的形式表示,小數點後的位數則以考證來源中最精細者為準,例:117.2。

  • 若無法查知或該款目事件代碼為「消失」時則不填。

  • 當某地因治所遷移而造成中心經緯度之變動時,應在備註欄(1.10)加以說明,並於下一事件著錄遷移後的經緯度。 例:因治所遷移,故中心經緯度改變。


1.8.2 四鄰地名



包含五欄資料:東鄰、西鄰、南鄰、北鄰、四鄰年代。前四欄著錄與該地名行政區域相鄰接的地名(可著錄一個以上的地名),最後一欄著錄此一四鄰狀態所指的年代。



  • 四鄰以著錄與主款目相同行政位階的地名為優先。若無,則著錄行政位階最接近的地名,但應避免著錄該主款目本身所隸屬的上一級地名,以免造成混淆。例1:鄆城縣的西鄰著錄同為縣級的鄄城縣與牡丹區。例2:1960年,咸陽地級市東鄰部分區域為陝西省直轄的縣級政區,因此東鄰應著錄銅川市(縣級市)與三原縣,而非咸陽地級市本身所隸屬的陝西省。

  • 四鄰的地名需特別標明層級者(參見1.1.3層級說明),以()補充在地名後。例:日照市(地級市)。

  • 四鄰可選擇著錄該款目年代區間中任一年代時的四鄰地名。例:某一參見款目的起始及結束年代分別為1960及1962年,則可以著錄1960、1961、1962其中任一年代時的四鄰地名。

  • 如該款目僅知起始或結束年代,則僅能著錄起始或結束年代時的四鄰地名。如起始及結束年代皆不知,主款目著錄當時最新的四鄰地名,參見款目則不填。

  • 主款目除事件代碼為「消失」時不填外,其它皆為必填。參見款目事件代碼為「消失」或無法確切查知時則不填。

  • 四鄰年代欄一律採用西元紀年方式著錄,例:1976。


1.9 參考文獻(placename/reference)



本欄為必填。著錄該款目各欄內容引用的參考文獻,可填寫一個以上的參考文獻,不同參考文獻以分號(;)區隔。每一參考文獻之後要以()著錄欄位的「主項目」(參見0.4著錄項目)名稱,指明其資料係運用於該款目的哪些欄位中。若同一參考文獻用於超過一個以上的欄位,則每一欄位名稱間以逗號(,)區隔。



  • 沿革說明(1.5)、轄區(1.7)、空間領域(1.8)、備註(1.10)等4個主項目一定必須著錄參考文獻。

  • 標準地名(1.1)、起始年代(1.2)、結束年代(1.3)、隸屬(1.6)等4個主項目不須著錄參考文獻。

  • 異名(1.4)除拼音及簡體字地名外,其他均須著錄參考文獻。

  • 著錄方式

    • 引用資料若為書籍,著錄方式為:書名:頁數(欄位名稱)。例:中國行政區劃沿革手冊:98頁(空間領域)。

    • 若一本書籍有多頁被引用於多個欄位,則著錄方式為:書名:頁數(欄位名稱,欄位名稱),頁數(欄位名稱)。依欄位在著錄系統中由左至右的位置順序來排列。 例:樂平縣志:36-37頁(沿革說明,轄區),25頁(空間領域)。

    • 引用資料若為網站,著錄方式為:網站名稱,〈網站首頁網址〉(引用該網站資料的時間) (欄位名稱)。例:行政區劃網,〈http://www.xzqh.org/index.htm〉(2010年11月16日)(沿革說明,轄區)。


1.10 備註(Notation)



非必填。用於補充說明。參見沿革說明(1.5)、隸屬(1.6)、轄區(1.7)、空間領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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