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回簡目 1/1
錯誤通報 友善列印
職官名稱
雲南學政
年表
職官異名
提督雲南等處學政;雲南學臣;(雲南)提督學院;滇學
品級
原銜品級
職掌
職掌參考文獻
掌學校政令,歲、科兩試。巡歷所至,察師儒優劣,生員勤惰,升其賢者能者,斥其不帥教者。凡有興革,會督、撫行之。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史稿,卷116,頁3345
設置詳情
中曆西曆上級職官沿革說明轄區治所參考文獻
康熙39年-康熙40年1700-17011.(康熙三十九年七月乙未)翰林官員、專司文翰、更無他事、各省學道員缺、應與郎中並差。任滿之日、仍各回衙門。或掣籤、或作何差遣、爾等會同翰林院議奏。
2.嗣後不拘省分凡由翰林科道出身者即為學院由部屬等官者則為學道。
雲南省雲南府1.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00,頁34
2.漢籍全文資料庫-清朝通典,職官典,卷35,頁2213
康熙40年-雍正4年1701-1726(康熙四十年五月)己酉。以翰林院侍講王之樞、提督雲南學政雲南省雲南府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04,頁83
雍正4年-光緒32年1726-19061.(雍正四年十一月辛卯)(1726.11.26)各省學政。有教導士子之責。關係甚重。乃向來定例。由翰林科道簡用。則為學院。由部屬簡用。則為學道。不論其現任之職掌。但論其前任之官職。似未允當。……、郎中等官、奉差督學者。應一體稱為學院。……凡部內郎中等官、膺督學之任。則加以編修檢討之銜。使其名實相稱。其員缺另行銓補。俟伊任滿考察之後。仍歸本部補用。
2.(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己亥)各省改設提學使司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歸督撫節制。一切詳細官制。及辦事權限章程。仍由學部籌議具奏。所有各省學政。一律裁撤。均著回京供職。各該省學校事宜。暫由各該督撫督飭學員。妥為經畫。……。(丁巳)葉爾愷署雲南提學使。
雲南省雲南府1.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50,頁750
2.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558,頁389-397
參考文獻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24,第01冊,頁298-306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史稿,卷116,頁3345-3346
清代職官年表,第4冊,頁2629-2760
清代地方官制考,頁424-427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頁227-228
中國土司制度,頁134-139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清代卷,頁458,549,567
更新日期
2025/06/27
Jul 27 2025 23:51:59
systemdb/1st(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