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名稱
臺灣府海防同知
年表
職官異名 臺灣府海防捕盜同知;臺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臺灣海防同知;臺防同知;臺灣同知;鹿耳門同知;鹿耳門海防同知
品級 正五品
職掌 職掌 | 參考文獻 | 同知、通判,分掌糧鹽督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夷諸要職。 |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史稿,卷116,頁3356 | 臺防同知一員,專司稽查鹿耳門海口,兼督臺灣、鳳山、諸羅三縣捕務。 | 漢籍全文資料庫-臺灣文獻叢刊:重修臺灣府志,卷3,頁97 | 乾隆三十一年,臺灣府海防同知兼管南路理番。 |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73,頁490 |
設置詳情 中曆 | 西曆 | 上級職官 | 沿革說明 | 轄區 | 治所 | 參考文獻 | 康熙23年-乾隆31年 | 1684-1766 | 臺灣府知府 | 臺灣海防同知一員 康熙二十三年設,駐府治。 | | 鹿耳門 | 漢籍全文資料庫-臺灣文獻叢刊:臺灣通史,卷6,頁146 | 乾隆31年-乾隆57年 | 1766-1792 | 臺灣府知府 | (乾隆三十一年)改設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臺灣、鳳山、兩縣。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 | 鹿耳門 |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01冊,卷26,頁341 | 乾隆57年-光緒1年 | 1792-1876 | 臺灣府知府 | 1.(乾隆五十七年五月丁未)吏部議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臺灣府命盜案。南路臺灣、鳳山、二縣。歸臺灣同知。北路嘉義、彰化、二縣。歸鹿仔港同知。協同緝捕。淡水同知。以臺灣府為兼轄。亦協緝。從之。 2.光緒元年十二月癸未(1876.1.16)臺灣南路同知即著移紮卑南。北路同知。改為中路移紮水沙連各加撫民字樣。 | | 鹿耳門 | 1.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04,頁868 2.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24,頁359 |
參考文獻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史稿,卷116,頁3356 漢籍全文資料庫-臺灣文獻叢刊:重修臺灣縣志,卷9,頁262 漢籍全文資料庫-臺灣文獻叢刊:臺灣通史,卷6,頁146 漢籍全文資料庫-臺灣文獻叢刊:重修臺灣府志,卷3,頁105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773,頁490 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檔摺件,403014048號 (職掌治所)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211440-001, 252818-001號 (乾隆三十一年後仍以海防同知稱)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01冊,卷27,頁341-348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清代卷,頁312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頁221-222 清代地方官制考,頁97-98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8,職官志文職表篇武職表篇,頁38-46 臺灣文獻史料叢刊-臺灣通志,上冊,頁341
更新日期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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