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名稱
新竹縣知縣
年表
職官異名 新竹知縣;新竹令
品級 正七品
職掌 職掌 | 參考文獻 | 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姦,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 | 清史稿校註,卷123,頁3329 |
設置詳情 中曆 | 西曆 | 上級職官 | 沿革說明 | 轄區 | 治所 | 參考文獻 | 光緒1年-光緒5年 | 1876-1879 | 臺北府知府 | (光緒元年十二月)癸未(1876.1.16)准其於福建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為臺北府。仍隸於臺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為淡水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於𤩲瑪蘭廳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𤩲瑪蘭廳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 | 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竹南二堡;竹南三堡;竹南四堡 | 竹塹 |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24,頁359 | 光緒5年-光緒11年 | 1879-1885 | 臺北府知府 | 光緒五年淡水與新竹正式劃界而治。 | 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竹南二堡;竹南三堡;竹南四堡 | 竹塹 |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清代卷,頁309 | 光緒11年-光緒21年 | 1885-1895 | 臺北府知府 | 1.(光緒)十一年九月庚子(1885.10.12)臺灣建省(臺灣省巡撫暫駐福州府籌備建省事宜),析臺灣、臺北二府往屬臺灣省。 2.(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895.4.17)清政府被迫簽訂中日《馬關條約》,將臺灣省割讓於日本。 | 竹塹堡;竹北堡;竹南堡 | 竹塹 | 1.清代政區沿革綜表,頁164 2.清代政區沿革綜表,頁520 |
參考文獻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01冊,卷29,頁369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頁225-227 清代地方官制考,頁110-114
更新日期 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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