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
提牢廳
機關職掌 職掌 | 參考文獻 | 提牢廳:主事滿、漢各一人,例由本部試俸及額外主事內揀選引見補授,一年期滿,試俸者作為實俸,額外者咨吏部題請實授。經承二人。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藥物等。其所屬北所設司獄滿二人,漢軍、漢各一人;南所司獄滿二人,漢軍、漢各一人。均由本部筆帖式內揀選引見補授,不開筆帖式缺,三年期滿,回原任升用,或咨吏部銓選,如實缺司獄不敷使用,可再揀派幫班數人,待實缺者期滿,將幫辦者奏補。順治八年定,由太醫院派醫士二人,到刑部效力(六年更換),分隸南北所,以療囚疫。 | 清代中央國家機關概述,頁392 |
設置詳情 中曆 | 西曆 | 層級 | 上級機關 | 沿革說明 | 參考文獻 | 順治1年-? | 1644-? | 二級 | 刑部 | 初,天聰五年,設刑部。順治元年,置尚書、侍郎各官。設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廣、陝西、河南、江西、山東、山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四司,置滿洲郎中六人,員外郎八人,堂主事五人,司主事十有四人;漢軍郎中四人,員外郎十有二人,堂主事一人;漢郎中、員外郎、主事,各十有四人。滿洲司庫一人,漢司獄四人。 |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史稿,卷114,頁3290 |
配置職官 職官名稱 | 年表 | 異名 | 品級 | 中曆 | 西曆 | 主事 | | | 正六品 | 順治1年-? | 1644-? | 司獄 | | | 從九品 | 順治1年-? | 1644-? | 經承 | | | 未入流 | 順治1年-? | 1644-? |
參考文獻 清史稿校註,頁3273-3275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頁111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01冊,卷54,頁686-687
更新日期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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