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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稱
福建鹽法道
品級正四品
職掌
職掌 參考文獻
各掌分守、分巡,及河、糧、鹽、茶,或兼水利、驛傳,或兼關務、屯田;並佐藩、臬覈官吏,課農桑,興賢能,勵風俗,簡軍實,固封守,以帥所屬而廉察其政治。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清史稿,116卷,3355頁
福建鹽。行西路延平府、建甯府之建安、甌甯、建陽、崇安、浦城五縣、邵武府、東路福州府之羅源、古田、屏南三縣、建甯府之松溪、政和二 縣、福甯府、南路福州府之閩、侯官、長樂、福清、連江、閩清、永福七縣、興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龍巖州。惟臺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臺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226卷,第03冊,653頁
設置詳情
中曆 西曆 上級職官 沿革說明 轄區 治所 參考文獻
雍正12年-宣統3年1734-1911閩浙總督(雍正)十二年。改福建驛鹽道為鹽法道。專管鹽法。福州府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32卷,第01冊,407頁
參考文獻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14728號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228-229頁
清代地方官制考,415-416頁
更新日期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