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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旨(硃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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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制,皇帝因事頒降諭旨,除明發及寄信諭旨以外,另有硃諭,據《康熙會典》記載:「凡頒發各部院衙門上諭,由大學士等奏呈御覽後,用硃筆謄寫黃摺,傳該衙門官親領,」謂之硃諭。又皇帝以硃筆親書上諭,亦稱硃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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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54
康熙六十年(1721)六月三日,康熙皇帝為朱一貴亂事,「諭臺灣眾民,……若即就撫,自諒原爾罪,若執迷不悟,則遣大兵圍勦,俱成灰燼矣,特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