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本

回上頁
清沿明制,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直省督撫等官,因刑名錢榖等公事,用印具題,在進呈御覽前,須先送本到通政司,檢查格式是否違式,合式者轉送內閣繙清。在京各部院衙門題本則是滿漢兼寫,逕送內閣,由內閣擬寫滿漢票籤進呈,得旨後,將票籤上所擬文字,分別由批本處及內閣典籍廳,以紅筆批寫在題本封面上,稱批紅,經過批紅的題本,又稱紅本。發相關部院鈔出執行,或議覆或咨會各省督撫辦理,原存各科的紅本,年終繳回內閣,收貯於紅本庫。題本制度,於光緖二十七年(1901)八月廢止,改題為奏,奏摺遂取代了題本。
登錄號
197538
乾隆五十三年(1789)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建巡撫徐嗣曾為貨船在臺灣鹿仔港外洋遭風飄沒請准豁免題本,該題本封面書一「題」字,其漢字批紅為「該部議奏」
登錄號
087365
順治二年(1645)九月十五日巡漕御史劉明偀題報漂失船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