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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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臣民上疏用奏本,清沿明制,中央與地方官員向皇帝言事的公文書,如為公事,例用題本;如屬私事,俱用奏本,不許用印,所謂「公題私奏」;奏本進呈御覽,處理步驟與題本相同。公事私事,雍正年間曾多次加以區別,除舉劾屬官及錢糧、兵馬、命盜、刑名等公事,照例應用題本外,凡慶賀表文,官員到任接任、離任交印等,亦屬公事,應用題本;至各官到任升轉、加級記錄等項,則用奏本,概不鈐印。但公私之間的區分並不明確,雖資深疆臣亦多誤用,以致糾參。乾隆十三年(1748)十一月,頒諭廢除奏本,將例用奏本之處俱改用題本,以示行簡之意。自明以來實行已久的奏本制度,正式廢止。
登錄號
011382
雍正六年(1728)八月十五日,陳祖訓為調任福建金門總兵官恭謝天恩事奏本,該奏本封面書一「奏」字,漢字批紅為「該部知道。」
登錄號
085409
順治八年(1651)七月二日河南巡撫吳景道奏為老病乞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