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倫理

一、 檔案法及相關法律

  1. 檔案人員應遵守國家檔案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
  2. 檔案人員執行其職責係依據法定的授權或機構的政策及相關必要法律之限制。
  3. 遵守著作權、專利權及財產權上的規定。



二、 目的

  1. 檔案人員專業倫理包含建立各種行為的一致性、避免矛盾及指引個人行為做為判斷準則。
  2. 檔案人員對社會負有道德的義務,應儘可能確保有價值的檔案,無論是過去或現在,都需付出同等的熱忱。



三、 個人品性方面

  1. 檔案人員應避免不負責任地評論其他檔案人員或機構,以及向私人、有關機構或專業檔案組織抱怨關於專業或道德的問題。
  2. 限制或禁止員工個人收藏近似於機構會收藏的檔案資料。
  3. 任何外聘行為必須在以檔案館本身的職責為優先的基本前提下進行。
  4. 避免過度的、非本分的價值建議。
  5. 檔案人員不應以其工作範圍內的檔案做任何商業應用來獲利。



四、 檔案人員的專業責任


  1. 檔案人員負有為機構或民眾將具有長久價值的檔案加以選擇、保存、與提供使用之責。
  2. 針對館藏包含的學識目的,在法律和捐贈完整的允許下,訂定使用政策和程序。
  3. 應訂定政策和程序來保護和保存機構的資料,避免任何型態的毀損或遺失。
  4. 發展一個政策和業務來評鑑館藏的品質並做為選取或排除的指引。
  5. 針對災難問題發展防治計劃。
  6. 有關採訪工作:
    (1) 檔案人員依據機構的宗旨、既有的政策與資源,編排已移轉檔案並蒐集具有長期價值的檔案資料。
    (2) 勿因採訪檔案的競爭,危急檔案的長期價值、其它機構檔案的完整性、及檔案本身的安全性。
    (3) 應與他館合作以確保檔案能在檔案館得到適當的處理與有效的使用。
  7. 有關捐贈者的關係和限制:
    (1) 檔案人員與政府轉移單位或長期價值的文書資料擁有者的協商必須基於移轉、捐贈、購買、授權的全盤考量來做一個公平的決定,含財務規劃、收益、著作權、處理及檢索情況等。
    (2) 檔案人員對檔案移轉或採訪時的所有協議都忠實的履行。
    (3) 在政策下,和捐贈者的關係應提供給工作人員及可能的捐贈者,包含證明、鑑定人及稅等等規定。
  8. 鑑定、維護、編排和描述:
    (1) 檔案人員依據其機構行政的需求或採訪政策,對具有長期價值的檔案資料以公正的態度做判斷,進行鑑定的工作。
    (2) 在維護與保存檔案的編排時,需依其原有移轉的形式,以確保其真實性並保護館藏檔案的完整性,防止其因損壞、變更、偷竊而造成實體的毀損。
    (3) 尊重檔案的原始次序原則及來源原則。



五、 檔案人員的專業服務態度

  1. 檔案人員針對館藏合理的詢問,應禮貌的回答,並具有協助精神,配合館方政策、館藏維護、法律考慮、個人權利、捐贈者的協議,來鼓勵對館藏資源做最大限度及明智的使用。
  2. 檔案人員應對可能的使用者解釋有關的使用限制及規定,且須盡力促進檔案能夠完全符合一般民眾使用的需求,並平等地對待使用者。


六、 檔案人員的專業學習態度

  1. 檔案人員在公平、公開的原則下可從事研究、出版、評論其他學者的作品。
  2. 檔案人員透過專業學會與合作的活動,與其他檔案管理人員分享知識與經驗以共同成長,並經由少許的訓練或經驗的傳授以協助他人專業的成長。
  3. 檔案人員不是歷史學家,但必須知道檔案的歷史、性質、原理、實踐,才能進行檔案相關工作。



七、 檔案人員的專業工作態度

  1. 正直、勤勉地工作。
  2. 防止個人或經濟上的範圍與公務上的責任產生衝突。
  3. 不應顛倒、更改或隱匿專業判斷,但必須熟悉並堅持機構的政策。
  4. 避免損害檔案館的名稱、名譽和財產。
  5. 和捐贈者或賣主在公開和倫理的原則下進行公務交易。
  6. 提供資訊的客觀性和資料的可靠性的證明必須遵守道德原則。



八、 公平使用及避免竊佔公共財

  1. 不應接受任何和其公務職責有關的贈品、優惠、折扣或其它給予或有價值的東西。
  2. 不應利用職務之便,為私人目的使用公務設備與材料,或如需使用在公平原則下應先申請同意方可使用。
  3. 鼓勵個人的研究但應避免使用特權,應秉持公平原則,不可使用未獲公開的資料。



九、 保密原則及隱私權


  1. 對於限制使用的館藏不能透漏其中的資訊或藉其取得獲利。
  2. 檔案人員對同時研究相同資料的使用者,如果徵得個人的同意,可提供雙方的姓名予對方。
  3. 對工作包含的研究者的知識和工作、捐贈者、機密問題都應保密。
  4. 避免以鑑定者、捐贈者或其它業務相關者做為任何業務的可能例子。
  5. 檔案人員應尊重檔案產生者或相關主題內容的隱私,尤其是對於資料的處置已無法置喙者。



十、 資訊自由權

檔案人員不鼓勵對檔案的檢索和使用給予不合理的設限,但在採訪時明訂的期限內的限制或保護隱私
的情況則可接受。